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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一阿冒老板主动投案!卖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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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5: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信图片_20210412155401.jpg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厂实际经营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0年12月8日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租民房开设**厂,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招募人员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后销往全国各地牟利,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余万元。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厂及仓库扣押到2.5万余双“耐克”品牌鞋,货值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耐克产品。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傅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姚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傅某某开设**厂并雇佣他人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厂及仓库内扣押到大量假冒“耐克”品牌鞋。
3.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聘请书、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扣押的“耐克”品牌鞋均为假冒产品。
4.被告人傅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证实其有开设**厂,组织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的行为。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傅某某的身份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傅某某的到案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他人生产、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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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6: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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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2 16: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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