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山载菜劳喵 于 2021-4-10 14:50 编辑
4月初
县农业农村局质量监督股负责人
向大济镇何某草莓采摘园
送去行政处罚决定书
怎么回事?
据悉,2020年12月何某在种植草莓的过程中,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在草莓上施用的农药。经检测,该农药成分超标,该批草莓未流入市场。12月24日,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立案调查。
仙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负责人 朱鹏
经调查核实,他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们《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何某属于
不按农药标签进行施药
那么,这种行为会带来哪些后果呢?
仙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负责人 朱鹏
农药的药性,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作物农药的残留期也不同。不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随意扩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去使用,很容易产生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或者是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不单单是在农业生产中投入增大,更会影响我们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该案例给广大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来源:仙游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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