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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占用业主绿化地!莆田某房地产被罚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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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青椒 于 2020-12-16 08:58 编辑

日前,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莆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出行政罚单,
对其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使用权作出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微信图片_20201216085557.jpg

据了解,莆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莆田市玉湖新城片区内荔港大道与滨溪路交叉口位置的富力•尚悦居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把应属于业主共用的公共绿化场地,以口头承诺的形式作为营销卖点赠送给一楼相应业主占有、使用,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使用权的行为。莆田市荔城区住建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莆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潘越琳律师认为,莆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使用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潘越琳律师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谨慎对待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买房送花园、阁楼等,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一楼绿地作为不动产,其使用权的归属不能仅仅依据现实占有、使用的情况进行判断,必须根据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加以确定。即使使用权归属为业主,业主在使用绿地时,也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规定,基于个人利益擅自破坏、改造与其房屋毗邻的庭院绿地。

潘越琳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放弃一楼绿地的格式条款,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因为开发商宣传而打算购买一楼的购房者,更是要仔细甄别合同条款,避免上当。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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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万对开发商来说真的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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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09: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看透不说透 于 2020-12-16 10:05 编辑

呵呵哒,才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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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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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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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挖地下室闹得沸沸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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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这么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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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物业是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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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1: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想知道,那些占用业主公共地方搞停车位收费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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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1: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点钱对地产商顶多算罚酒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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