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私屠滥宰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牲畜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得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牲畜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为屠宰违法行为提供场所。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牲畜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使用非定点屠宰的产品。
从事牲畜产品销售、牲畜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产品的,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牲畜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制售病死等不合格禽畜。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
对阻扰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牲畜养殖、调运、屠宰和肉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投诉举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公告。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12316 2289786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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