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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发布重要公告!举报这些行为线索最高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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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1 08: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莆田市国家安全局、市委国安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进行奖励的公告》,对举报且被采用的行为线索最高给予5万元的奖金。
关于对公民和组织
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进行奖励的公告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效结合,更好动员、鼓励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积极举报各类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及时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 《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公民和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的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线索,是指下列行为线索:
(一) 《 反间谍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线索: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 《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 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4、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8、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三) 《 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 第十条规定的下列的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
1、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离开涉密岗位未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人员经批准出境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入境的。
(四) 冒充国家安全机关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线索。
(五) 根据法律法规,其他属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行为线索。

第三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或知悉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国家安全机关“ 12339 ”举报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三亭街 299 号,邮编:351100 ) ;
(三)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地址: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三亭街 299 号) ;
(四)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 www.12339.gov.cn举报。

第四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线索的受理、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市国家安全局具体负责。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管辖范围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国家安全局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公民和组织举报且被市国家安全局采用的行为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奖励。
(一)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要贡献的,给予 5 万元奖金;
(二)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 2 万元奖金;
(三)对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作出较为重要贡献的,给予 1 万元奖金;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公民和组织举报的间谍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线索一经查实,即予奖励。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电话、公告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因为行为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所以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授权委托他人领取的,被委托人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八条 对编造、谎报情况骗取奖励,以及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故意骚扰、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国家安全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因举报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市国家安全局请求予以保护,市国家安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因未尽到保密义务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告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平安秀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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