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莆田市司法局关于统一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的通知
莆自然资〔2020〕116号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市自然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莆自然资发〔2019〕126号)文件精神的落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群众负担,现就统一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购买方式
(一)荔城区和城厢区辖区内的不动产继承(不动产产权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可委托市学园公证处、文献公证处、木兰公证处(木兰公证处因资质原因暂未开展,待符合资质后可任选一处)提供公证服务,即对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登记案件的继承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荔城区和城厢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上述任一公证处所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和调查结果继承公证书做出相应的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二)每宗公证费用2000元,公证费用按季度结算支付,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三)仙游县、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管委会在辖区内(或就近)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费用列入所在地县(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具体业务参照执行。
二、业务办理流程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到所辖县(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开具《不动产登记公证事项联系单》,再持《不动产登记公证事项联系单》到上述规定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书生成后由相应的公证处通过EMS邮寄给所辖县(区、管委会)不动产登记中心(若今后有条件生成电子证照的可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公证处根据继承人书面委托可以查询核实当事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方面的内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公证事项联系单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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