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69号)、《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莆田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流程》(莆建综〔2019〕27号)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莆建综〔2019〕28号)文件精神,为了优化社区生活环境,提升居民幸福感及归属感,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这一个临时性适老化便民设备设施的建设,简化审批手续,现将我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权属证明的无电梯城市既有住宅(五层以上)。城市规划近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该住宅是否属于近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 二、实施主体 本梯号(幢)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为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主体应填写《业主授权业主代表人委托书》(详见附件1),委托一个业主作为业主代表人,负责申办增设电梯工程许可及建设等一切有关事宜;实施主体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企业、村(居)委会等作为代办单位具体承担增设电梯的有关实施工作,代办单位应持有业主签署的《业主授权代办单位委托书》(详见附件2)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实施及审批流程 (一)制定初步方案 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分摊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含维修)、电梯检验检测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1.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进行公证。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风险防范承诺书(详见附件3)。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协调下处理异议。 3.关于建筑面积及业主人数的计算。建筑底层为柴草间、店面、停车库等专有部分,层高大于2.2米的,只需将该幢底层靠近电梯基础的2-3户计入该申请梯号建筑物总面积及业主人数,征询意见。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实施主体依据公示公证结果、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风险防范承诺书向城厢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出具规划意见,对于造成日照恶化的需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四)施工图报审 1.实施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在做施工图设计时应当考虑增设电梯的原住宅建筑结构主体安全。设计单位的施工方案(图纸)必须对增设电梯的原住宅建筑结构主体、新建电梯井道等建筑结构主体安全及相关消防安全负责。 2.申请人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审图机构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应满足《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若后续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审图机构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图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 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时必须有相关人员在位。 2.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详见附件4),实施主体应登陆“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投资编码,并登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进行项目报建,然后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线上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3.办理过程中有涉及消防及人防手续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六)电梯安装 1.电梯井道及基础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审查。电梯安装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向安装监督检验机构(省特检院莆田分院)提供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及原住宅及增设电梯井道建筑安全鉴定报告)。 2.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由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机构(省特检院莆田分院)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所需资料由电梯施工单位提供,检验合格后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3.办理使用登记证。由业主或委托电梯施工单位携带身份证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材料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也可在网络上进行申请。 (七)竣工档案移交 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莆田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相关工程档案(详见附件5)申办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移交手续。 (八)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组织参建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线上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6)。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无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由参建各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经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结果符合建筑安全性使用规范,方可交付使用。 (九)财政补贴办理 1.自2018年8月2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69号)文件颁布之后开始实施竣工验收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2.实施主体填写《莆田市城厢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和《莆田市城厢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清单》(附件8),并提供所需材料至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盖章后,实施主体将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的材料提交至区住建局审核,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向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由区住建局将财政补贴资金支付到该梯施工(安装)合同指定的施工企业。 四、资金筹集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69号)文件执行。 五、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六、产权面积 我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为临时性适老化便民设备设施,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征收、征迁等补偿范围,用地面积不改变原使用性质及权属。 七、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协调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住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协调,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业主授权业主代表人委托书》 2.《业主授权代办单位委托书》 3.《社会风险防范承诺书》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核发施工许可证收件清单》 5.《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6.《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收件清单》 7.《莆田市城厢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8.《莆田市城厢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厢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1、业主授权业主代表人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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