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237号)文件精神,批准征收荔城区镇海街道古山村集体土地5.575公顷,其中耕地3.4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2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418公顷、未利用地0.138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34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917公顷。结合被征地单位补偿登记和公告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992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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