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莆田广济精神病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周边农田,现场在医院围墙外污水管出口处取水样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管出口样品化学需氧量值619mg/L,执行标准为≤60mg/L,超标;氨氮值为79.7mg/L,执行标准为≤15mg/L,超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某医院产生的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管道排入周边农田 (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供图)
4月19日,城厢生态环境局对莆田广济精神病医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医院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和相关取证工作。5月15日,经会议研究,决定对莆田广济精神病医院的违法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参照《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权手册》的规定,处40万元的罚款。
5月28日,城厢生态环境局送达《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5月29日,莆田广济精神病医院向城厢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6月14日,城厢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经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认为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意见不影响答复人的处罚决定。6月28日,依程序作出《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8月23日,莆田广济精神病医院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由于执法人员办案严谨、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9月25日,城厢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城厢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莆田市医疗机构违法超标排污案件查处处罚金额最高的第一案,对全市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震慑意义。(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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