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限期腾退房屋的通告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某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文未按约定缴纳租金,应立即搬离其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承租的位于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大楼中部楼梯(包括楼梯及二层大厅)到北部楼梯的二至七层建筑物,但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向城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厢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现场张贴《搬迁公告》并向被执行人、占用人送达《迁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文及位于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大楼中部楼梯(包括楼梯及二层大厅)到北部楼梯的二至七层建筑物的占用人于2019年6月28日前迁出上述房地产,并清空房屋内遗留物品,交付钥匙给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活动中心。 因被执行人陈某文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城厢法院发布本通告,敦促被执行人、占用人应于2019年6月28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宽限期届满后,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城厢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城厢法院将会同电力公司、水务集团对上述标的物予以限电、停水处理,并将予以强制开锁、强制腾退,房屋内物品将视为废弃物品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陈某文自行承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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