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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莆田城区工业用地收回收储新规落地,附流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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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0: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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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厢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城厢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8月12日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城厢区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

为规范有序、扎实有效推进城区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区片区改造涉及工业用地收回收储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收回收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项目指挥部总指挥为副组长的城厢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业用地收储的政策把关、程序把关、补偿标准把关及向上请示、协调等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区府办、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补偿标准、程序把关、研究、解释等工作。实施项目收回收储时,指挥部抽调镇街及涉及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片区改造涉及工业收回收储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项目指挥部及工作专班负责牵头组织镇街及相关部门做好收回收储工作。

属地镇街负责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面物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负责将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评估结果上报区政府专题研究确认,负责与企业主对接洽谈,负责签订收回收储补偿协议,申请及支付补偿款事项;负责对收回收储的土地进行巡查和管护,防止政府存量土地和储备土地权利受侵害。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收回及依法强制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屋)的法定程序;负责涉及规划、土地政策指导和咨询。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土地、房屋及其构筑物等资产价值评估进行复核审核、确认。

区住建局负责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依法征收的法定程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搬迁收回过程中相关政策指导和业务咨询。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地块是否被污染情况进行把关。

区审计局负责土地收回收储过程涉及审计相关业务指导和把关。

区税务局负责对涉及企业的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进行审核。

三、细化工作流程

一是政府研究同意启动收回收储程序;
二是指挥部组建收回收储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收回收储工作;
三是领导小组指导指挥部对拟收回地块是否属于闲置用地、建筑物的合法性、纳税情况、地块是否被污染、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及评估过程提出的异议进行认定;
四是指挥部协调属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收储地块的土地及地面物等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把关;
五是领导小组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初核;
六是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审核,修改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七是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确认评估结果;
八是属地镇街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等;被征迁企业收取征迁补偿款,按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申报,由区税务局依法开具增值税**;
九是属地镇街组织项目业主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利收回收储注销手续。


四、严格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文件精神:

(一)收回收储工业用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收回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后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收回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收回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10〕3号)包干执行。

4.生产企业主设备拆迁造成的拆迁损失按经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企业搬迁损失补贴标准

鉴于企业停产停业等搬迁损失,在对搬迁企业给予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在给予企业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数额的基础上,以所在地段现行公布的住宅基准地价的1.5倍金额扣除上述第(一)项第1、3、4点补偿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予60%的补贴。上述住宅基准地价由受委托评估公司根据片区宗地位置、交通条件、公用设施状况、环境条件、规划条件、宗地条件等个别因素(期日因素不作修正),在现行公布的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内进行修正。四级及以上(含四级)地块原则上不予修正。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执行前已签订搬迁补偿或收回收储协议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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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2 10: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保相关规划,进一步规范城区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促进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推进美丽莆田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片区改造涉及工业用地收回收储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为了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对城区内片区改造的工业用地(原则以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范围为准,即以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中城区五级,涵江区、秀屿区住宅三级,火车站片区、北岸开发区住宅二级范围为准)按土地现状进行收回收储,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经营性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企业按本意见标准予以补偿补贴。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收回收储工业用地补偿和补贴标准
  (一)收回收储工业用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收回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后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收回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收回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莆政综〔2010〕3号)包干执行。
  4.生产企业主设备拆迁造成的拆迁损失按经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企业搬迁损失补贴标准
  鉴于企业停产停业等搬迁损失,在对搬迁企业给予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贴:
  在给予企业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数额的基础上,以所在地段现行公布的住宅基准地价(所在地区级政府可根据片区规划、用途、容积率、市场等因素,按现行公布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进行适当修正,其中中心城区最高按住宅三级地测算)的1.5倍金额扣除上述第(一)项第1、3、4点补偿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予60%的补贴。
  三、享受搬迁损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收回收储土地属于合法用地,经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
  (二)被收购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非住宅用房);
  (三)被收回收储土地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企业收回收储补偿补贴方案及补偿补贴资金经确认并签订收回收储协议后,补偿补贴资金根据搬迁进度或土地出让进度分期支付。享受补偿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时退出现有土地,上交相关产权证书,并协助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及土地收储有关手续。
  五、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对收回用地适用本《意见》范围、补偿补贴标准、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补偿补贴,并实施收回收储。收回收储退出的土地,由区政府(管委会)收回作为政府存量土地,并办理产权注销有关手续。今后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属经营性用途的,根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平台进行收储;对跨区域工业企业用地收回收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营性土地收储项目征迁补偿费用评估结果复核审核与确认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16〕1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收回收储。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收回收储工业企业用地时,有关地方政府或承担单位,应及时查询生态环境部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意见。存在污染的地块,在按有关规定完成治理与修复之后,才能办理土地收回收储等手续。对纳入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地块,在完成治理与修复符合要求之前,不得作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用途。对收回收储的土地,由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巡查和管护,防止政府存量土地和储备土地权利受侵害。
  七、对城区片区改造涉及工业用地收回的,若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件,也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执行,须在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对工业园区转型为城市经营性用地列入片区改造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对因政府转型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动工,短期内能收储作为经营性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可按企业所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根据土地现状情况,按现行公布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进行适当修正)的中间价进行收回收储(其中,供地5年以上的,住宅权重按50%;供地5年以下的,住宅权重按40%)。
  八、各工业园区要积极吸纳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及准入标准的生产性企业入驻。要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先进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产业用地。对搬迁企业的注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入驻过程中的困难。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执行前已签订搬迁补偿或收回收储协议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协议执行。
  十、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同时废止。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明确具体修正幅度等事项后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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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12 10: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收回收储工作,促进企业改造提升、转型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美丽莆田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闽政〔2001〕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进行进一步修改,形成《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对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理解,现就本《意见》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及亮点逐一进行解读。

一、《意见》修改背景及过程

(一)修改背景
我市于2011年出台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对盘活存量土地,推进城市建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因文件出台的背景、政策发生变化,现有工业园区无法满足企业搬迁需求。为此,市政府决定尽快对莆政综〔2011〕18号文件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市政府要求市自然局组织调研组,对莆政综〔2011〕18号实施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市自然局在查阅福州、龙岩、青岛等市工业企业搬迁、收回收储有关资料,抽取我市原有签订的工业企业搬迁收回收储案例,多次组织讨论,并发各县(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

二、出台《意见》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调动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对城区内片区改造的工业用地(原则以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范围为准,即:城区范围以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图中城区五级、涵江区、秀屿区住宅三级、火车站片区、北岸开发区住宅二级范围为准)的工业按土地现状进行收回收购,对于一些短期内能用于经营性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企业按本《意见》标准予以补偿。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不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收回收购的补偿标准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收回收储工业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保持不变,仍按以下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收回时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后给予补偿。
  (2)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收回企业地上建筑物按收回时评估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助费:参照《莆田市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包干执行。
  (4)生产企业主设备拆迁造成的拆迁损失按经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关于收回收储补贴的标准
鉴于企业停产停业等搬迁损失,在给予企业第(一)项第(1)、(2)、(3)、(4)点补偿数额的基础上,以所在地段现行公布的住宅基准地价的1.5倍金额扣除上述第(一)项第(1)、(3)、(4)点补偿总额(没有扣除建筑物补偿)的差额为基数,给予60%的补贴。按现行公布基准地价修正上下幅度进行适当修正,其中中心城区最高按住宅三级地测算。文件公布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明确幅度等事项后执行。

(四)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贴条件
1.被收回收储土地属于合法用地,经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
2.被收购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为非住宅用房;
3.被收回收储土地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五)关于工业企业收回收购程序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莆政综〔2015〕22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收回收储程序:工业企业收回收购,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级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对短期能作为经营性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的企业适用本《意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补偿,并实施收回收购。收回收购退出的土地,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莆政综〔2015〕22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收回作为政府存量土地。今后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属经营性用途的,根据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供平台进行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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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规划就是为以前短视规划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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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溪要开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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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应该了,泰盛都说了多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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