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荔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2019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1065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9.987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荔城区2019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1-01为工业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荔城区黄石镇沙堤村水田8.2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5公顷,天马村水田1.44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7144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272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987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