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一男子在与女友吵架后深夜驾车上路,碰上交警设卡检查,因无行驶证且当下心中愤懑,他选择了疯狂冲卡闯关……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
今年3月13日凌晨,城厢交警大队二中队组织在辖区内开展打击酒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夜查活动。
1时49分许,黄某驾车途经检查路段,明知前方是民警执行公务,为逃避查纠,调头驶离,现场交警忙上前阻拦。
随后,黄某突然调转方向,朝查缉卡点加速闯关,撞上卡点的伸缩隔离护栏后继续拖拽行驶,又再次撞上道路右侧护栏,致车辆爆胎损坏,黄某弃车而逃。
黄某强制闯关,导致路边护栏被撞毁,路过的郑某的汽车被拖拽的护栏刮蹭致损,现场交警被隔离护栏甩伤,同时,用于检查的呼气测试仪摔坏。
经鉴定,损坏的护栏价值共计人民币12790元、伸缩隔离护栏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0元、呼气测试仪损失价值人民币3434元、汽车车损人民币750元,受伤交警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次日,黄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接受调查,黄某家属代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驾车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明知警察设卡执行公务,为逃避查纠被阻拦后仍驾车加速闯关,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黄某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该情节,而始终辩解其加速闯关系因紧张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踩所致,没有闯关及妨害公务的故意,故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27774元,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黄某不适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案中,面对公安民警正常执法工作,黄某因与女友吵架心情不佳,又害怕自己无行驶证被公安机关处罚,遂驾车以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系列的不理智行为,黄某最终付出代价。
办案法官提醒,公民必须自觉遵纪守法,一旦涉及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处罚;不要等到由轻微违法行为转化成刑事案件时后悔莫及。希望每位公民都能理性面对、主动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切勿冲动行事,最终害了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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