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闽建〔2016〕5号文规定,将其列入季度“质量安全黑名单”。 2.责令及时更换项目责任人。相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闽建〔2016〕5号文第二十条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应责任人所在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完成变更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8〕5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予以Mi记分。 3.非连续两次列入黑名单的,其本次黑名单管控的有效期限为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在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变更手续的,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算)。
备注:已被省厅列入 “质量安全黑名单”且尚处于黑名单管控期,属连续两次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情形,本次黑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从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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