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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下达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地块二十一出让规划条件的函 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城市规划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涵政函〔2018〕95号),经研究,现将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地块二十一出让规划条件函告如下: 一、用地情况 涵江区兴涵水都片区地块二十一位于涵江区兴涵水都分区单元后墩片区机械厂地块图则范围内,四至:东至梧梓河及绿化控制带,南至福厦公路及绿化控制带,西至香林路,北至梧梓河及绿化控制带,宗地面积约37611.54㎡(注:实测用地范围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实际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实际勘测为准)。 二、规划用地性质 住宅及服务设施用地。 三、主要规划指标 (一)建筑密度≤30%; (二)容积率>1.0且≤2.0; (三)绿地率≥30%; (四)主要出入口:西侧香林路、南侧福厦公路; (五)建筑高度按虚位控制,其中地块西侧建筑高度≤80m,地块东侧建筑高度≤40m,地块南侧建筑高度≤20m(详见附图);其中住宅建筑层数≥5层。 四、建筑间距、退让及高度、风格等要求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且最小间距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和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道路红线要求:最小距离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三)建筑退让绿线要求:最小距离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和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四)建筑退让河道蓝线要求:最小距离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和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五)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滨水高层建筑朝向宜与水系形成一定夹角,禁止形成连续长条形围墙界面,保障视线通透。 五、配建设施要求 (一)应配建社区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小于35㎡)、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210㎡)、文体活动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310㎡)、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小于150㎡,且每100户不小于20㎡)、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70m)、配电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且不大于120㎡)、通信接入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60㎡)、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 (二)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10㎡)、市政公用设施配建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设置。 六、市政规划要求 竖向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应与周边道路及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标高、管线相衔接。 七、其他要求 (一)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执行。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三)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附件:用地红线图(1:1000)。 莆田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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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J 发表于8楼 查看完整内容
莆1中 发表于10楼 查看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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