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莆房金委〔2017〕5号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及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同时购建多套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
二、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其支取及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5%。同时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当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征信有出现信用卡透支及担保的,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累计使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未结清的,则由公积金贷款可贷最高额度扣减多于5万元的部分,视为可贷金额。
四、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按查询到的购建房本市辖区内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五、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为防止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10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适时启动贷款(含“公转商”)轮候制度,确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