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向“前男友”讨债,结果钱没收回来,自己却进了看守所。因为涉嫌非法拘禁,等待她的将会是法律的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在荔城区某镇的一家KTV当坐台小姐,通过经常喝酒聊天相识小杨并确定了情人的关系。两人在一起一年多时间里,由于小杨非常热衷于赌博,常常找被告人拿钱,前后十几万去赌钱,后来两人分手了。被告人讨了好几次,但每回不仅不还钱还破口大骂。
被告人交代:家里母亲生病后,我又找他讨钱无果。2016年,我在西天尾镇一茶叶店认识了一个叫“阿高”的本地男子,我们聊天时我跟他说一个男的欠了我十几万块钱,问他有没有认识一些专门做讨债伙计的朋友,帮我物色几个去吓唬吓唬这个不识抬举的小杨,让他把钱吐出来。当天晚上,阿高打电话给我说讨债的人已经找好了,次日到荔涵大道某银行旁边去等人。我说让他们别下手太重,阿高保证不会,只说让我准备一点钱给讨债的做劳务费。
警方提醒
非法拘禁罪,常见于“传销”类有组织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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