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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 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未成年人课间校内受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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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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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16: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就读于被告小学,均未满10周岁。在课间休息上课语音提示后(上课时间到了,请迅速回到教室准备上课),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快速跑动欲回到教室,在双方跑动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相撞,碰撞后双方均倒地,被告蔡某某倒地后爬起来继续回到教室,原告王某某倒地不起,后经其他同学查看后到教室报告老师,老师到达现场处理。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九五医院救。原告王某某父母要求学校及被告蔡某某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蔡某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且未满10周岁,其父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学仅提交了为加强校园安全所做的大量宣传、教育工作的证据,但是在校园内就如何避免未成年学生,在课余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方面,并没有一套有效、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且虽有安排带班、值班、导护人员值勤,包括操场上的导护师课间必须在岗值勤,但从监控视频上看,本案事故发生后,并没有操场上的导护师到场处理,而是学生从教室里叫出老师处理,且在上课语音提示后,学生争相回到教室,现场秩序混乱,也没有老师对现场秩序进行疏导,被告小学所提交的证未能证明已经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虽然在学校操场跑回教室的过程中相撞,致原告王某某受伤,但双方均系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且年龄较小,对自己的行为均无法认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双方奔跑的目的是回到教室上课,对碰撞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要求原告方面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小学未尽管理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本类案件适用的原则应是无过错责任,主要举证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但实务中却实际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原告王某某父母在起诉前及时要求学校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是本案能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关键性证据。作为被告蔡某某的父母也应注意对其的教育,在发生上述事故时应及时向在场的成年人求助而非离开现场,本案中是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需担责,若其超过10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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