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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3日,被告真好公司与原告农行荔城支行签订合同编号35××××75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真好公司向原告农行荔城支行借款98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借款用途购大豆,月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5%。一、被告真好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4万元及其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约定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吴雪海、郑芳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处置本案抵押物即被告欧莱特公司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300201001026号、350300201001020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荔建管证(2010)060号、1#、2#(第一层)建筑面积2448平方米、3#、4#、5#楼建筑面积16233平方米、7#、8#楼建筑面积8112平方米),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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