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婚假产假标准
婚假天数在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一般按照最长3天计算婚假。至于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婚假和生育假延长的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这些假期和福利待遇则需根据当地行政法规来实施。一般来说,晚婚者除可获得3天法定婚假外,还可获得额外7-20天的晚婚假;晚育假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假期天数一般为15-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即不再延长晚婚晚育的婚假、生育假。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7日下午,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请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明年元旦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