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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年龄超过60岁,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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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0 11: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您好!
我司保洁员年龄已超过60岁,我们有跟他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到明年4月份到期。但目前我们发现其下班途中开车较快,其腰也酸痛,又在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司土地及上班时间范围内种植青菜带回家,公司领导建议其主动辞职,但其不同意。另外,在安排其本职工作时,他总是不愿意服从安排,找很多的理由,甚至直接拒绝,骂粗话,但其一天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有5-6个小时时间是在宿舍睡觉或者玩。
请问楼主,这种情况下,
1.劳动合同有效吗?
2.我们能不能视其无法胜任工作或者说违反公司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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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1 09: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有效。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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