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PS挂-2013-12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PS挂-2013-12号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3〕14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荔城区2011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0351.2平方米(其中地块四用地面积31722.41平方米、地块五用地面积13482.97平方米、地块七用地面积16805.50平方米、地块八用地面积18340.32平方米);从荔城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3008.95平方米作为地块六用地并进行公开挂牌出让,该地块位于莆田市总部商务区内(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挂-2013-12号,总用地面积为93360.15平方米(含河道用地面积)。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地块四: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五:住宿餐饮(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六:住宿餐饮(酒店)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七:商住及配套设施用地;地块八:住宅及配套设施用地。商业40年、住宅70年,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的出让规划条件以莆田市城乡规划局莆规编〔2013〕74号文件为准;开发建设条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建城〔2013〕143号文件实施。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四、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委托市发展服务中心实施。 六、该宗地挂牌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备案地价和净地测算地价的原则确定。 七、土地出让金契税由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