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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莆田有人销售假冒商品,被罚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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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08: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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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罚〔2022〕11290159号 。信息显示,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小区6号楼101室内当事人黄秀山因无证经营且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被罚款1384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黄秀山

2022年11月29日,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拱辰派出所移交案件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拱辰派出所交接公安部门2022年11月24日晚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小区6号楼101室内查获的当事人黄秀山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场交接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15双及相关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标有“乔丹图形”注册商标运动鞋的进货凭证、授权文件等相关手续,也无法提供该店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15双予以扣押,扣押期限30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于2022年10月起擅自在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小区6号楼101室从事鞋类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牟取利益,从荔城区下店路路段陌生人手里购进明知是侵权的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42双用于销售。截至案发,上述侵权的商标鞋已售出27双,剩余415双尚未售出,于2022年11月29日晚被公安部门查获。上述标有 “乔丹图形”商标鞋的进价为70元/双,售价为80元/双。由于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案件移交本局处理。按已查清侵权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共计35360元。

另查,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建账,公安部门在检查现场也未查获其经营账目,当事人自述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没有获利,其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拱辰派出所移交材料1份;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3.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人员基本信息1份;5.商标注册证1份;6.拱辰派出所移交的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15双。

本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黄秀山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市监罚告〔2022〕1129015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销售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鞋类销售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鉴于当事人商标侵权及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本局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标有“乔丹图形”商标鞋415双,并处罚款1384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如数缴纳罚款:1.通过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柜台、手银、网银等办理;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云缴费'二维码”进行缴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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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09: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天通泰小区6号楼101室内当事人黄秀山因无证经营且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被罚款1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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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7 09: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罚了还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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