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蕉香香 发表于 2016-3-22 08:17:01

NO.65 我学法,我成长!装修中这些法律一定要知道!

NO.65 家居周议堂议题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从装修前期与装饰公司浅谈中,{23-74}整个装修过程,包括各种主题拆改,水电改造,木工,贴砖,刷墙面漆等等过程中,以及选购主材与商家的唇枪舌战中,都要触碰到一种叫做至高无上的法律。

  {23-5}作为中国最普通的公民,我们有必要了解跟装修相关的法律,它们教会我们冷静地观察各种复杂的装修问题,接受其中冷酷但合理的部分,对不合理的部分尽力寻找现实的解决方案。当然学习装修法的益处不仅仅在于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与修养,更重要的是能够提高对家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同时能够为他人伸张正义。

  

  所以我们这一周的周议堂就是来议一议:

  你认为很有必要知道的几条装修法哦,当然如果你有案例分享,绝对是帮你加分的哦。注:分享的相关装修法律最好不要和前面的网友重复哈!要注明案例文章的转发来源及原作者姓名哦!


Liekkas 发表于 2016-3-22 08:34:42

  【案情】一消费者致电12315,2015年12月中旬,在嘉兴建材城某瓷砖店购买一批80*80瓷砖,价值一万多,铺上之后发现瓷砖有缝,边角会上翘,要求商家换货却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经营者所在地的城厢区工商局霞林工商所工作人员马上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执法人员两次赴消费者家中查看,发现该批瓷砖确实存在边角会上翘、局部有凹凸不平的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经 ...

江鹏初 发表于 2016-3-22 08:36:10

分享一个莆田本地的案例:

  【案情】消费者陈先生于2015年9月30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某电器店订制了某品牌橱柜,费用32500元,合同中约定材质是304不锈钢包PVC。商家于10月5日上门安装,陈先生发现实际材质是304不锈钢包泡沫,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材质,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荔城区工商局拱辰工商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调差调解。工商人员发现商家未按约定 ...

额滴乖乖 发表于 2016-3-22 11:55:19

案例:都是家居装修合同惹的祸
  前年,我一朋友在喜盈门买了一坎高层办公店面,约70平方米。去年因急着出租,图方便就与一家装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不想出现了质量问题却因层层转包而无法解决,返工和赔偿互相推诿扯皮,原本三个月的工期一直推延到现在都无法彻底解决。
解答:
    家居装修维权最重要的是装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是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签订装修合同流程一般如下:意向—— ...

喜来登 发表于 2016-3-22 17:39:05

我朋友友家刚刚装修完1个月左右,还未入住,厕所从未使用,内部没有积水,却发现厕所的墙壁出现渗水,导致木地板损坏。找装修公司来看,说可能是施工方管道的问题,施工方来看说装修之后出现问题都不归他们管。总之双方都在扯皮,不给解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需要弄清楚责任方是谁,在购房以及装修前的合同里,应该要明确规定好关于出现问题后的赔偿以及处理手段,使得维权的时候有证据可依。
我另一朋友家里找了所谓的熟人装 ...

飘叶 发表于 2016-3-22 08:26:42

  案例:刘小姐将房子包清工辅料交付给装饰公司。入住后的一天夜里,只听“哗啦哗啦”几声脆响,墙壁上的瓷砖掉了下来。刘小姐看着起皮、裂缝的四壁和厨房贴得歪歪扭扭的瓷砖,下决心找装修公司索赔。

  装修公司一直不见有工人来。后来才知道,刘小姐家的工程转包给了某施工队,装修公司表示不管。刘小姐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是好。

  解决方案:

  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刘小姐将新房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修公司,则某装修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工程。若在保修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返工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现某装修公司不履行返工保修义务且表示不管,刘小姐可诉诸法院或提起仲裁要求返工并赔偿。

  其次,根据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某装修公司若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装修工程转包给某施工队,则刘小姐亦可将施工队工长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若某装修公司仅是口头说明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转包行为,则只能由某装修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最后,提醒刘小姐注意:若是在保修期满后发生的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是不承担保修义务的,修复或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只能由业主自己承担。


比邻却天涯 发表于 2016-3-22 08:31:40

案例:
  某小区物业管理处规定,装修户在每天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将入户门关闭,以便装修管理人员随时检查。一天,管理处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见一装修户房门虚掩未锁,内有施工的声音,于是推门而入。发现装修工人在满是易燃物的施工现场吸烟,并且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于是装修管理人员勒令工人立即熄灭香烟并暂停施工,同时通知保安人员将装修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不久,业主知道了此事。遂投诉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且非法滞留施工人员,侵犯业主和装修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表示将诉诸公堂。
  备注:
  1、该户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管理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了该小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点评分析:
  1、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似乎是在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制止违规装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表面看好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是,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以装修管理为由,在未经业主(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私家住宅堂而煌之地“推门而入”。这一行为显然有违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确有侵权之嫌。
  2、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装修施工人员的违规事实和安全隐患以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比如向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等),并没有限制该负责人的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情节,不构成所谓的“非法滞留”。当然,如果这时出现施工人员拒绝到管理处处理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也可以采取服务上门的方式履行“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可见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施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4、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能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因为“事先告知”不一定以签署协议为载体。也不构成业主对其住宅进行装修的先决条件,这是业主的权利(在不违章的情况下)。
  启示与思考:
  1、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细节处的法律问题,于不知不觉中“闯红灯”。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人们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的工作人员更要注意时刻保持应有的法律意识。本案例中业主的房门是“虚掩”还是“紧闭”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先表明身份和来意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业主的私家住宅,而不能大大咧咧地“推门而入”。
  2、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面对业主和各种外来施工人员的态度上应一视同仁。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体现出热情服务、依法管理的职业风貌,避免因“厚此薄彼”而引起不必要的工作阻力。
  3、事实上作为物业管理常规业务的装修管理工作,可以在多种环节加以控制。比如在物业销售环节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里加以明确,也可以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加以明确。业主入伙环节可以在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在《业主公约》加以明确,还可以在外来人员控制、装修手续办理以及日常巡查等环节加以控制和处理。总之,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履行自己的告知、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等法定义务,规避这类风险。
  4、在处理现场违章装修时,如果出现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物业管理人员正当的装修管理工作时,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在依法采取制止、劝告、发放《违章通知书》、向政府部门报告等措施的同时注意在每一个步骤收集有利证据,以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切忌采取过激行为,授人以秉。

Broken 发表于 2016-3-22 10:12:16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倾碎舞怜 发表于 2016-3-22 10:15:49

案例:一业主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确定一名设计师,预付了40000元。但后来设计师离开该公司,改换其他人继续设计。后该公司不承认先前答应的折扣。业主要求退单,公司要求扣除设计费及违约金近两万元,双方僵持了3个月,目前仍未开工。

解答:

以下分析是建立在某公司有装修资质的基础之上。若无资质则所签合同无效,不存在追究违约责任之问题,双方必须返还财产。

根据案件陈述,可确认双方争议的缘由是因为某公司不承认先前答应的折扣,业主要求退单引起的。而要证实某公司或业主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凭证据来证明。从以下二方面分析可得出不同结论:

其一,若业主确实有证据证明某公司先前有承诺折扣,现某公司不兑现承诺,则业主要么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支付设计费;要么有权要求装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其二,若业主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先前答应折扣,现业主要求退单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支付某公司的设计费用。

深色幽默 发表于 2016-3-22 10:45:41

案例:设计师有意丢项漏项

  近日,业主陈先生反映:“我家的住宅是一套96平方米的两居室,和装修公司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是6万元。但装饰公司没有统一配送环保材料,工艺水平也极一般,到了中期验收交款时,却比合同多出了近3万元。我家的装修并没有增加项目,工长却说设计师把尺寸算错了,合同上有‘按实际发生计算’的条款。只要我不给钱,工地就停工了,遇到这种情况真让人头痛。”对此,业内人士解释说:这类纠纷属于“合同约定不清”或者说是“设计师有意丢项漏项”,设计定价的目的不是给业主装修,而是按照业主的消费水平定价,并且在计算具体尺寸时做了手脚,造成合同报价和实际结算价格的明显差别。从行业特点上说应属合同欺骗,但由于合同中注明了“按实际发生计算”,业主就明显地处于劣势。

  专家:注意合同中的漏洞

  中国室内协会提醒消费者:装饰到中期,业主如果认为装饰公司有欺诈现象和计算工程量、装饰费用有误差的,可直接找有关方面申请公正的计算、测量。业主最好在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之前进行咨询,请有关方面审核各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首先,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其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您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另外,保修期要包含一个取暖季。

  另外,一些未在图纸上出现的工程,如线路改造,灯具、洁具的拆安也会在预算书上体现。并根据图纸上的具体尺寸核定预算。在预算书的最后,会有一些诸如“机械磨损费”、“现场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项目,这些项目其实都属于不合理收费。“机械磨损”是装修中必然发生的,“现场管理”则是装饰公司应该做到的,这两项费用其实都已经摊入了每项工程中,不应该再向消费者索取。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要注意,要验明合同当事人身份,要写清居室装饰施工内容和承包方式;工价、付款方式和工期不可含糊;关于定金及违约责任问题,在此须说明,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回定金。”

  关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合同要注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施工中可凭合同及工程款收据向市消费者协会室内装饰投诉站投诉,若当事人不通过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等。

  不经认证的合同视为无效

  根据北京市建委于1999年9月颁布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自2000年2月1日后,凡与消费者签订的“家装合同”,必须要有第三方认证,无第三方认证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出要给予高额经济处罚。

  但由于装修公司的地点分散,单独开业的装饰公司一直没有做到“合同认证”。由于消费者缺乏家庭装修的知识,又对合同认识不深,少数装饰公司就利用合同来欺骗消费者。例如有些合同中对于装饰材料的具体型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不做详细约定,或者对具体工艺工序不做说明,给装饰公司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开了“方便之门”。有的装饰公司还在利用合同偏袒一方,与消费者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




笑玲珑 发表于 2016-3-22 11:10:08

莆田现在精装房越来越多,今天就来讲讲精装房的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3年5月28日,张小姐在位于小天竺的某看中了一套40多平方米的精装小户型。售楼小姐曾表示,开发商提供的精装房的装修档次全部是按500元/平方米提供的,材料也是选最好的。于是张小姐放心的交了定金。
  6月2日,张小姐按约定的时间到售楼部准备签定购房合同。在仔细看过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后,张小姐发现所签合同规定,交房后若出现装修问题时,开发商将按照装修差价的双倍额对购房者给予赔付。对装修差价如何界定,开发商没有明确的说明。合同中没有对装修的具体费用和所用材料进行必要的说明,只提供了所用材料的品牌和型号。张小姐要求开发商提供装修时所用材料的型号、品牌、等外品还是等内品、价格等详情。由于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致使购房合同没有签定。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小姐决定放弃买房。可开发商却以张小姐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精装房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于装修,而装修又是属于事前行为,购房者并不能有效参与和监督,是装修过程“暗箱操作”,那么怎样避免此类情况呢?
  购买精装房要再签合同时约定装修细则和个人权利的行使。

  购房合同应注明装修细则

  首先,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地区装饰装修质量检验规定的,最好以规定为标准;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照《高级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来进行约定。
  第三,合同中应明确装饰工程的监理公司,要求开发商最后出具合法监理公司的报告。
  第四,应约定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第一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精装修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开公司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心中荷 发表于 2016-3-22 15:45:58

本帖最后由 心中荷 于 2016-3-22 15:48 编辑

楼主小编,我这有个建议请考虑:最好让大家在发案例时,注明案例文章的转发来源及原作者姓名。这不仅是对原作者的尊重,更是保护了原作者的署名著作权。当然,若是自己写的则除外。如此,比较妥当!

出尔反尔 优惠统统没有了转自2014年3月16日的姑苏晚报《房屋装修维权典型案例解析 法官支招怎样维权 》
冯小姐要装修婚房,为了方便就找了一家装修公司全包了。当时接待冯小姐的服务员表示,他们公司正联合厂家在做活动,如果订购他们指定的橱柜,送名牌油烟机灶具和品牌水槽,订购指定衣柜送移门等等一系列优惠。冯小姐觉得很实惠,当场就签了预约单。但在后来签订合同时,冯小姐发现商家所说的优惠并没有在条款里注明,于是便向对方求证。商家却满口保证承诺的东西不会少,因为这是最低优惠,不能向外泄露等等理由,冯小姐也没再深究。然而等到装修完验收时,却赫然发现所谓的名牌油烟机灶具都是些不知名牌子,水槽只有一层铁皮,有些地方都已经开始生锈了,衣柜的移门干脆就没有。愤怒的冯小姐立刻找来装修公司的人质问,但对方满口否认,无奈之下冯小姐把装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冯小姐拿出了最初的预约单,但公司表示,预约单上最后有一行字,“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切以最终合同为准。”因此,不存在欺诈冯小姐的行为。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装修公司同意按照预约单的条款重新更换油烟机灶具、水槽等。


法官说法:
优惠活动作为商家吸引顾客的手段,花样越来越繁多。如果商家只是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提供优惠,却不愿以书面条款写进合同里,这时候消费者就要注意了,商家很有可能会出尔反尔。这时消费者要尽可能保存证据材料,例如活动宣传单、预约单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凭仗。而所谓的解释权,也并不是商家免责的法宝,经营还是要以诚信为本。


相关法条:
“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系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因违反《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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