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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8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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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印发城厢区洋西村整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相关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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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洋西村整村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洋西片区改造项目地块六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迁范围]本项目征地拆迁涉及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征地拆迁具体范围详见征地范围红线图。
第二条[征迁当事人]城厢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块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三条[征收土地补偿]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2.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淮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三。
第四条[征迁的实施]在征迁实施中,征迁人应及时将征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公布,做好被征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征迁协议等工作。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条件]被征迁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补偿安置: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2.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年、1986年、1991年、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5.2006年航摄影像图(2008年修测)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条件的住房,如被征迁人能够按时配合完成面积确认及签约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可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计算补偿安置面积;三层以上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价格]1.重置价补偿: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元/平方米):2.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3.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问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偿。
第七条[搬迁补助费标准]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6元/平方米,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平方米,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安置补助费标准]1.本项目采取现房安置,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六个月的安置补助费。2.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平方米。
第九条[其他项目的补偿]1.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应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六、七。2.电话移机费:按每部电话58元/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3.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条[补偿安置办法]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1.货币补偿安置适用对象:(1)被征迁人在本村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2)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3)单户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且楼层超过三层的部分。2.货币补偿标准:被征迁人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4500元/平方米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征迁范围区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对同一本戶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满18周岁的,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征迁人同意可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贵安排,不另行安置。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龙桥街道洋西整村改造项目地块A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具体位置详见安置区总平面布置图。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淮,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戶,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安置价:1600元/平方米,优惠价:2100元/平方米,让利市场价:7600元/平方米。高层安置房以套房第1层~第7层为基准层(不计层次差),自套房第8层起计算层次差,按每层30元/平方米递增。5.安置标准:被征迁人应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多套安置的,除最后一套外,其他套安置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1∶1执行。(1)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3倍计算安置面积;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的1.1倍计算安置面积;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计算安置面积。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计算安置面积,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2)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因户型结构原因,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按让利市场价计价。6.征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征迁人应保应被征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项目指挥部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一条[奖勋办法]1.按时丈量奖励:对按时完成丈量评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150元/平方米。2.按时签约交房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0元/平方米。3.停车位认购资格:对按时丈量、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享有优先认购停车位的资格。车位认购的具体标准及认购办法另行规定。4.奖励期限:上述各阶段的签约日期及交房日期以项目指挥部通知的期限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一概不予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结算办法](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迁补偿款在签约及交付被征迁房屋后一年内,由征迁人分三期支付给被征迁人(签约及交付后三个月内支付30%,半年内支付30%,剩余40%在一年内付清)。(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结算,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安置房交付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
第十三条[签约及履行]在规定的征迁期限内,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征迁协议。签订征迁协议时,被征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产权证件办理]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2.安置区新建房屋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由征收部门在规划验收后统一申报办理,并按规定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附则]1.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指挥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2.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4.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5.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6.房屋耐用年限7.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8.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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