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美术馆馆内精品展区公开招租公告 经批准,为保证资产收益,拟将莆田市美术馆馆内精品展区对外公开招租,现将招租事宜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基本概况 标的1: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美术馆精品1区左侧,约450㎡。 标的2: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美术馆精品1区右侧,约700㎡。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标的1和标的2进行合并租赁(场地面积按实际计算,具体以双方在图纸上盖章确认租赁位置及面积为准) 二、招租要点 1.投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租期期限:12个月。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以建筑面积乘以中标价计算,租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租金仅含税金,不含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4.租赁押金:标的1、标的2的租赁押金按中标价首个月租金3倍计算,押金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租赁押金须于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步交纳,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或终止后,由承租人向招租人提出退还租赁押金的书面申请,在承租人归还该租赁标后,并结清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应付费用且无其他未了事宜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招租人将该笔款项无息退还至承租人账户(该账户须在书面申请中体现)。 5.标的物用途:本场地可用于法律法规允许及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使用的范围,但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影响周边居民工作生活。 6.各意向承租人参与投标,则视同为各意向承租人已对租赁标的本身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场所的结构布局、装修情况、水电、门窗、电梯、排烟管道等)、周边环境、物业管理情况等进行现场察看并充分了解,确认租赁标的符合承租人需求并同意按租赁标的交接时现状及本合同约定承租。租赁期内该场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和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该场地及自有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修的责任与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如需对租赁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及增加设施设备,须经招租人同意,由此产生的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与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招租人对此不予补偿,但不得随意改变场所的结构与共有部分,不得改变场所的承重结构及外立面。承租人对该标的物的营业范围需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若经营过程中遇到投诉等问题,需积极配合出租人处理。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可移动的装修项目及相关物品及时予以搬离,逾期视同承租人遗弃物,招租人有权予以清理处置,因清理遗弃物产生的费用在租赁押金中扣除,否则,承租人应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按时交还招租人。 7.该标的物的经营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与此相关的审批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承租方对租赁场所的使用及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或责任引起的租赁场所用电、用水、人员及财产等消防及安全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若经营过程遇到市民投诉等问题,承租人需自行解决。 8.如遇突击检查任务、迎检活动、接待任务或举办大型活动,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招租方安排。 9.承租人经营区域所产生环境卫生维护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维修等工程需上报招租人并在运营方的指导下进行维修。 10.承租人经营内每日的秩序维护及卫生保洁。凡发现占消防安全通道不按要求乱停、乱放的车辆按每次每辆100元罚款,以照片为准。 11.经营期内,若收到部门、市民等有效投诉,承租人必须在规定期限(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进行整改;对逾期或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招租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招租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担。 12.承租人要严格遵守运营方提出的合理性限制规定,且爱护和保证相关公共设施和停车场的安全。如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3.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政府有关要求,及场地业主开发建设需要,招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将无条件同意,造成一切损失招租人不予赔偿。 14.承租人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交相关方案,保证装饰装修方案与美术馆整体氛围相符,不得改变美术馆结构。 三、投标方式: 1.采取现场报价方式,单个标的只接受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单位、单个组织投标,投标人需现场在图纸上确认租赁位置及面积。现场报价活动开始,招租人宣布本标的单价第一轮竞价的起价及加价幅度之后,参与本标的的投标人开始填写报价单并交给招租人,由招租人公布各投标人中的最高单价报价,产生本标的的第一轮的最高单价报价。第二轮以第一轮的最高报价为起价,各投标人以不低于第一轮最高报价进行再次报价,依此类推,直至现场参与本标的的投标人不再报价止,为最后一轮报价,最后一轮最高单价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最终最高单价报价者即为本标的的中标人。若最后一轮报价后出现2个及以上相同价格的最高价,则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投标人填写报价单时,报价须不低于公布的起价,加价幅度必须是1元∕㎡·月或其整倍数,所填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投标人须认真填写报价单,报价单填写不明、涂改、未签字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一经报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按违约处理,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3.报价会当天,经审查合格的单个标的的投标人只有一家的,其报价不低于最低起价的,则该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四、特别约定 1.上述场地租赁期内,中标承租人须同意招租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将租赁场地用于抵押贷款融资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上述场地租租赁内如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按实际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 3.上述场地如遇拆迁或政府政策性调整需收回场地的,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中标承租人,费用按实际服务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双方互不违约,同时招租人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租赁押金,如有对承租方的相关补偿政策,相应的收益归招租方所有。 4.如承租人因自身经营原因确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前30天书面告知招租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租赁合同,租金按实际服务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已交纳的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五、信息公示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现金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12月18日9:00前。 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详见公开招租须知。 七、现场报价时间 2024年12月18日上午9:30 八、开标地点 公开招租现场报价地点: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数字中心4层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会议室。 联 系 人:姚先生 联系电话:0594-2859915 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
公开招租须知 一、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次公开招租活动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意向承租人可自行实地察看了解标的的基本情况,进入报价会现场后,则已表明完全了解标的,对标的物的现状及瑕疵无异议,并愿对自己参加报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成交后,承租人不得对标的物现状、品质、数量、面积、广告位现状等有任何异议。 三、报价会开始前半小时内,意向承租人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缴款银行对账单;若以单位或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保证金缴款银行对账单,如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意向承租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逾期视同放弃参与该投标并自行承担因不可预测产生的相关责任。 1.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2.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银行转账的或现金形式缴纳。 (1)银行转账: 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账户以银行转账的 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户名: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9040211010010000109665, 开户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桥支行。 (2)现金形式 3.投标保证金退还:采用现金方式交纳的,未中标的当场退还, 采用银行转账由招租人在10日内无息退还,中标的则直接将对应金额转为租赁押金,剩余的无息退还中标人, 五、本次招租中标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招租人签订《场地使用合同》(参考附件1),并将须缴纳的款项转入招租人指定账户,若逾期不签订合同或未缴纳全部款项的,按违约处理,取消其承租资格,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返还并承担招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各意向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招租现场会秩序,不得干扰招租报价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报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返还,同时出租方有权追偿意向承租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特别说明: 1.该场地的经营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与此相关的审批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承租方对租赁场地的使用及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内,因承租方原因或责任引起的租赁场地用电、用水、人员及财产等消防及安全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2. 该场地按现状进行租赁,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间该场地及自有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修的责任与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及增加设施设备,须经招租人同意,由此产生的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与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招租人对此不予补偿,但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的结构与共有部分,不得改变场地的承重结构及外立面。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可移动的装修项目及相关物品及时予以搬离,逾期视同承租人遗弃物,招租人有权予以清理处置,产生的费用在租赁押金中扣除,否则,招租人应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按时交还承租人。 3.该招租场地的场地状况及水、电等设施设备按招租人交付时的现状交付,承租人须同意该场地归属地的运营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若逾期交纳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4.上述场地未经招租人书面同意,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将该场地转租、分租。 5.上述场地租赁期内,中标承租人须同意招租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将租赁场地用于抵押贷款融资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上述场地租赁期内如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自然终止,场地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场地费用按实际经营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数。 7.上述场地如遇拆迁或政府政策性调整需收回场地的,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中标承租人,租金租金按实际服务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双方互不违约,同时招租人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的租赁押金,如有对承租方的相关补偿政策,相应的收益归招租方所有。 8.如承租人因自身经营原因确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提前30天书面告知招租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租赁合同,租金按实际服务天数计付,当月费用=中标月租金/自然月总天数*天数,已交纳的押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 八、中标承租人须同时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详见附件2) 九、该标的物使用范围详见附件3。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
报 价 单 (第一轮) 投标人(个人签名或单位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 期: 注:以个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只需在“投标人”后签名即可,以单位或企业投标的需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报 价 单 (第 轮) 投标人(个人签名或单位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日 期: 注:1、以个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只需在“投标人”后签名即可;以单位或企业投标的需盖单位公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该轮报价不得低于上一轮的最高报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其整倍数。
法人授权委托书 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兹委托 ,身份证号码: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参与贵公司 的相关事项,对委托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及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该招租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 场地使用合同(范本) 甲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乙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形式 甲方将 提供给乙方使用,经甲乙双方确认,面积为 平方米。(场地面积按实际计算,以双方在图纸上盖章确认租赁位置及面积为准) 第二条 场地经营时间和场地费用 1.场地经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应于租赁结束后【 】天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完成撤场。 2.场地经营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元/月(大写: );乙方逾期撤场的,自逾期撤场之日起按照人民币 元/日标准向甲方支付场地经营费;每月1日至每月月末最后1日为费用的正常结算周期,场地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场地费用按实际经营天数计付,当月场地经营费用=月场地经营费用/自然月总天数*天数。上述费用仅为场地费用,不含水费、电费、空调费、物业费(若有)等。 3.乙方使用场地的费用按每3个月结算缴纳一次,乙方应在每3个月第1个月的15日前将三个月的费用汇入甲方账户,甲方提供增值税**。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待乙方向甲方归还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经营场所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待满足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书、保证金收据,并确认乙方归还该经营场地且该经营场地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补足相应结欠费用及违约金后【 15 】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指定账户需在申请书中体现)。 4. 乙方在竞标时缴纳的竞标保证金(若有)可转变为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金额予以补足,多余的金额予以无息退还。 5.乙方应在场地使用前将履约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甲方收款账户如有变更的,将另行通知乙方。账户如下: 账户: 账号: 开户行: 6.场地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水、电、空调、物业(若有)等费用。 7.场地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已交接完毕,乙方对场地已现场勘查并且知悉现场状况(包括附属设施、设备、陈设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乙方无异议。 第三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经营期间,若甲方需收回上述场地并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 (2)如遇突击检查任务、迎检活动、接待任务或举办大型活动,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不得索赔。 2.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在经营场地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安全防护装修、自行需要的装修和新接线或新设电表的装修),上述装修费用均有乙方承担,装修方案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期间的装修安全管理由乙方自行负全责,装修后如需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甲方不承担装修补偿。 (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将场地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或变相买卖使用权、也不能改变场地的使用用途。 (4)乙方应科学合理使用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承担其日常维护、保养及保洁,确保该租赁场所及配套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5)乙方需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或寄生虫在该场所滋生,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费。 (6)乙方知悉该场地可能因政策等原因进行拆迁、改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 第四条 双方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场地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应在乙方使用场地时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应保证场地的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对场地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并确保场地的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乙方应保持场地内的秩序和安全,不得随意改动场地内部装修,如必须改动场地的布置,应在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在归还场地时,应将场地清理干净并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若乙方拒绝恢复至交付状态,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甲方由此将场地恢复至交付时状态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同意乙方按实际状态交付的除外)。经营期限结束或合同解除后【 7】日内,乙方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因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经营使用期内,乙方必须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禁止在场地内使用煤炉、液化气灶、电炉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具,不得乱拉电线,私改电路,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担一切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 (5)乙方逾期支付场地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欠付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并扣除保证金。 (6)乙方同意由场地的物业管理对场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水电费、空调费等相关费用催缴,将按时将费用缴纳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以缴费通知函上的信息为准)。经营期间若产生的水费按5元/吨,电费按1元/度,空调费按经营面积乘以1元*天计。各项费用,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明细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若逾期缴纳,将采取停水断电措施,每逾期7天,应当向甲方缴纳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已付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如履约保证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与违约金之间的金额: (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场地结构、系统造成该场地主体结构、系统损坏或系统运转故障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或逾期缴纳水电费、空调费等费用超过30日的。 (3)将该场地用于非法目的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转让等改变原独有承租人身份情形的。 (4)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场所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仍为予纠正的。 (5)未征得甲方同意即对场地进行装修,且未获得甲方追认的。 2.乙方因自身经营原因确需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租赁合同,租金按实际服务天数计付,当月场地经营费用=月场地经营费用/自然月总天数*天数,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若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及已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费用。 3. 若因非乙方原因,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互不违约,同时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赔。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以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就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 通知 1.本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或司法机关送达文书、法律文书使用,通过邮寄送达的,不论签收情况寄出5日视为送达。未经书面变更,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自始有效。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须于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如遇有任何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场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5、甲、乙双方的下方的基本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可作为文书送达形式。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特别提示: 承租者,当你签订本责任书前,请仔细阅读本责任书条款及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因为你与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本责任书后,双方应以这些条款为根据,全面、实际履行。如果你对本责任书某一条款不明确或不理解,请让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你解释,责任书一经签订,视为你已经全面了解本责任书条款和责任书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 |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公司或个人名称):莆田市木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或个人名称): 为落实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甲、乙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做好经营场所“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件”的工作,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安全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条 消防工作 第一款 乙方为其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人员出入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款 乙方中途更换责任人,需另行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乙方更换责任人未及时通知甲方及未重新签订《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三款 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腐蚀品、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带进经营场所,不得危及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区域消防通道。妥善处理日常垃圾中的易燃物品。 第四款 严禁擅自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器材,经营方及共同使用人应熟记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数量并掌握操作要领,并熟悉消防安全通道、防火门的走向位置当火警发生时应保持镇定,并在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然后积极展开安全自救工作。 第五款 乙方对经营场所的用电等安全负完全责任。要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人员离开时要关闭电源总开关,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熄灭的烟蒂等火种,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维修。 第二条 治安工作 第一款 乙方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传销、反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款 乙方应加强防盗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如发生失盗案件,乙方应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款 乙方不得存放、携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物品。 第四款 乙方应关好门窗做好防盗措施;不在经营时间内不得让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内单独逗留。 第五款 乙方负责督导资产共同使用人严格执行治安、消防安全规定,杜绝火灾、人身安全等隐患发生。 第六款 因乙方未全面履行治安、消防、人身安全责任(包括过失、故意等)所引发的人身安全、火灾及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对甲方的经营及名誉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并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一倍的违约金,并承担名誉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责任书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争议解决:因本责任书引起的纠纷由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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