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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C-06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四至:东至规划河道绿化带、南至南郊路、西至西洪北街、北至规划巷道,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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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且≤3.2(其中邻里商业(即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为800-1000㎡,须沿周边道路建筑首层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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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高度≤100米,住宅建筑层数应≥7层(底层架空则应≥8层)。 | |
| | | 地上建筑及地下室退让用地红线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本地块及地块北侧(控规编号C-06-a)住宅地块纳入旧城范围,日照要求按照旧区标准执行,即新建住宅“不低于大寒日两小时”实施。日照分析应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莆自然资规发〔2022〕3号)的要求。 | |
| | | | 应设置一所15班幼儿园,用地面积≥6300㎡,计容建筑面积≥5004㎡;幼儿园用地虚位控制,其用地范围应与周边其他建筑保持5米以上间距,并留出接送前广场。 | |
| 应设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站,计容建筑面积≥400㎡且按每百户≥30㎡,不足百户按百户计。 | |
| 应设置一处托育设施,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设置,计容建筑面积≥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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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处,建设标准按照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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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设置一处移动通信基站,基站形式及位置由相关部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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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配套设施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托育设施应集中设置,需设置明显对外出入口。 | |
| |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中其他类型办公配建停车位。 | |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非机动车应建设充电设施。 | |
|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主要出入口设置在西侧,南侧,北侧。 | |
| 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应与《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C-06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
| | | 应按《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C-06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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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内天井进深应>1.8m且≤2.1m。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作为2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且对外不得设置围护结构。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附属构筑物均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
| 建筑采用现代风格、色彩以明快、淡雅的浅色系为主,且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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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应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 |
应严格落实树木保护管理制度,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本次地块规划范围内拟初步建议保护3株古树,树冠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树冠及其保护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本地块的树木保护方案若有调整,以园林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涉及地块具体项目审批及建设应征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 |
本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
本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
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进行计算。 | |
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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