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荔城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审结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例一
2022年2月,被告人毕某某租用一房屋经营鞋面加工厂,先后招聘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等多名工人在工厂内工作。同年5月至6月间,毕某某因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等5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33958.27元。同年7月,毕某某离开莆田,并采取拒接电话、拒回短信、将工人电话拉入黑名单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7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毕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毕某某未按期支付。同年9月8日,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毕某某的妻子代为向54名工人支付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3958.27元,54名工人对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54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433958.2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规定,被告人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汪某某承租某村房屋一层作为厂房用于经营鞋业加工厂。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期间,汪某某因经营不善先后拖欠被害人袁某某、罗某某等4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67944元。2022年7月8日起,汪某某趁工厂放假时离开莆田,并采取不接听工人电话、不回复工人短信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同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介入,并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给汪某某的方式要求其出面商讨拖欠工资事宜,后该局于同月21日对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全体员工工资,并通过公告、邮寄的方式送达汪某某,但被告人汪某某仍然继续逃匿。2022年9月5日,公安机关将汪某某抓获。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4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共计人民币46794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各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切莫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面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忍气吞声,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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