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
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损害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须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今日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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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3日,刘某某等4人向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装修项目拖欠工人工资计26300元。2022年5月16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调查处理
经查,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薪行为,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7月15日对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在期限内拒不改正。仙游县人社局遂依法向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1月3日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最长期限可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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