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莆田市荔城区私立实验中学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8--2021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作出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莆田市荔城区私立实验中学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荔城区民政局县巷63号 电话:2292049
荔城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8日
来源: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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