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6月8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6月6日下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秀屿海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驾船前往莆田市秀屿区某岛域附近禁止使用底拖网作业的禁渔区域,使用单船底拖网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共捕获价值人民币727元渔获物。
张某被中国渔政莆田市支队当场查获,扣留涉案船舶及捕鱼工具。事后,张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接受调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秀屿区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秀屿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秀屿区检察院与被告人张某就附带民事公诉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主动缴纳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7元以及生态环境间接损害费用72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约履行缴款义务,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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