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36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黄石工业园区四期350304-19-D07地块收储项目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黄石工业园区四期350304-19-D07地块收储项目用地,位于北高镇呈山村,院后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呈山村集体土地1.1461公顷,其中:旱地0.7146公顷、农村道路0.0259公顷,坑塘水面0.1200公顷、沟渠0.0171公顷、设施农用地0.0884公顷、田坎0.1100公顷、村庄0.0701公顷。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院后村集体土地1.7169公顷,其中:旱地1.4314公、坑塘水面0.0336公顷、沟渠0.0316公顷、田坎0.2203公顷。拟征收土地0.0259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259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呈山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0.4。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2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25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37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市级综合试点镇坑园片区(黄石工业园区四期)350304-19-D-03地块拟征地补偿安警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莆田市荔城区北高市级综合试点镇坑园片区(黄石工业园区四期)350304-19-D-03地块,位于北高镇坑园村、院后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集体土地1.8147公顷,其中:旱地1.5396公顷、坑塘水面0.0323公顷、田坎0.2428公顷。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院后村集体土地1.0700公顷,其中:旱地0.9031公顷、田坎0.1669公顷。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 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0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09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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