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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一药店销售过期药品,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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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09: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厢区华林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左炔诺孕酮片,处10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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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价5.5元的药卖15元,已售出16盒

据介绍,事情发生于2021年7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左炔诺孕酮片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药店的综合类用药区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4盒超过有效期的左炔诺孕酮片(规格0.75毫克、有效期至2021年06月),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7月12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郭某莲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据悉,上述药品系当事人从福建九州通中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20盒,采购单价5.50元/盒;扣减2021年7月12日被依法扣押的4盒药品,其余的16盒左炔诺孕酮片已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1年4月5日期间售出,销售单价15.00元/盒。

虽参与防疫公益活动且涉案金额小,但违法性质严重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交听证申请,申请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未依法执行药品检查制度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销售劣药,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违法性质严重;考虑到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参与防疫公益活动,本案涉案金额小,情节较轻,未实际售出过期药品等情况,拟处罚意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以最低十万元罚款,裁量并无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4盒左炔诺孕酮片;2、对当事人经营劣药左炔诺孕酮片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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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09: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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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09: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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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药还敢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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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10: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过期药品左炔诺孕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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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30 15: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缺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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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08:59: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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