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莆仙戏的传承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关于莆仙戏传承保护的政策法规,为莆仙戏这一传统艺术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遵循,现对《莆田市莆仙戏曲传承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莆仙戏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建言献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图:莆仙戏)
一、《莆田市莆仙戏曲传承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见附件2)。
二、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信箱。提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5月6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小徐
电话:0594-2696002
电子邮箱:fjptart@126.com
莆田市莆仙戏曲传承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莆仙戏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莆仙戏的保护、传承、发展与传播。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美学、艺术价值的莆仙戏传统艺术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莆仙戏的代表性剧目、唱腔音乐、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剧本乐谱等; (二)与莆仙戏密切相关的乐器、服装、道具、舞台、化妆原料等制作技艺; (三)与莆仙戏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莆仙戏特有的传统习俗、信俗; (五)与莆仙戏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莆仙戏保护传承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莆仙戏保护传承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构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外事、侨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莆仙戏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莆仙戏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莆仙戏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莆仙戏资料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莆仙戏资源调查,应当收集属于莆仙戏组成部分的历史文献和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莆仙戏资源调查情况建立公布全市莆仙戏资源保护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公开。相关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莆仙戏资源保护清单。对列入莆仙戏资源保护清单的剧团、剧目、个人等开展的传承活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条例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莆仙戏及其相关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相关莆仙戏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莆仙戏及其相关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获得项目保护经费; (五)其他与莆仙戏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条 莆仙戏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和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 (五)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活动; (六)定期向文旅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莆仙戏资源调查; (八)其他与莆仙戏保护相关的义务。 莆仙戏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旅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第十一条 莆仙戏及其相关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和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三)设立莆仙戏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四)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六)对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七)其他与莆仙戏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二条 莆仙戏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url=]人才[/url]; (三)积极参与莆仙戏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莆仙戏资源调查; (五)其他与莆仙戏保护相关的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旅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三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莆仙戏保障经费。莆仙戏保障经费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市、县(区、管委会)对莆仙戏传承保护的专业院团经费纳入财政统筹,给予各院团稳定的资金保障,并逐年增加。 在文化交流、重大演出、重点赛事等传承展示活动中,建立一事一议、专项经费的拨款。 对列入莆仙戏资源保护清单的民间职业剧团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进行演出补助。 第十四条 市、县(区、管委会)教育、文旅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莆仙戏后继人才: (一)加强莆田艺术学校建设力度,确保其投入不低于省内同类院校。根据莆仙戏人才培养现实需要,在教师配置、人才引进、工资支付等方面,支持采取适当的方式。 (二)市、县(区、管委会)教育会同文旅主管部门推动开展莆仙戏艺术进校园活动,支持把莆仙戏艺术知识列入教育内容;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示、知识讲座、组建社团等;鼓励学校和院团、艺术名家、莆仙戏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莆仙戏普及活动。 (三)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大莆仙戏相关专业招生力度,按照条例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四)支持莆仙戏演出团体与艺术院校合作,通过建立莆仙戏艺术院校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人才培养基地、莆仙戏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五)支持莆仙戏艺术院校师生参与精品创作、舞台实践,参加各级专业赛事等活动; (六)支持莆仙戏后继人才培养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院团按规定引进莆仙戏专业相关人才,或者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聘用莆仙戏编剧、导演、音乐、舞台美术、表演等特殊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莆仙戏从业人员,在职称申报和评审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倾斜;对有突出贡献、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莆仙戏艺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文旅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民俗、旅游推介、公共服务等活动,组织在商贸中心(集市)、旅游景点、特色街区(乡镇)等集中展示展演莆仙戏艺术。 鼓励和支持莆仙戏院团与旅游景区(点)合作,开展莆仙戏演出、展示等活动,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莆仙戏对外交流,支持莆仙戏院团开展国内外巡演、展演。 第十九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文旅主管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点戏平台、专题专栏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莆仙戏艺术。 第二十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征集、购买优秀莆仙戏剧本; (二)组织莆仙戏优秀传统剧目惠民演出; (三)扶持莆仙戏社会组织、莆仙戏演出团体或者群众性莆仙戏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四)开展莆仙戏理论研究; (五)莆仙戏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莆仙戏营业性演出团体,成立莆仙戏社会组织等,建设莆仙戏展示、传习场所,从事莆仙戏保护传承。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莆仙戏保护传承。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民政局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莆仙戏营业性演出团体、莆仙戏社会组织、莆仙戏保护单位和莆仙戏代表性传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和点戏平台等信息平台发布渠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规范莆仙戏演出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莆仙戏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莆仙戏演出空间。市级至少建成一个大型标准剧场,县(区、管委会)至少建成一个中小型标准剧场。 政府应当对其投资建成的标准剧场妥善管理、维修和维护,保证剧场正常使用。 在莆仙戏活跃的乡村建设村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时应当建设简易戏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可以将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闲置房屋改造为莆仙戏活动场所。莆仙戏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文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莆仙戏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木偶戏等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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