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红帽的叔叔 于 2022-1-26 08:50 编辑
被告人郑建豹(绰号“阿某某”),1986年生,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
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0月24日假释,2015年11月23日考验期满。
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建豹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同案犯詹某某(已判决)承租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号楼**梯一楼的房间。2020年1月初,同案犯詹某某让被告人郑建豹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共同在上述房间内组织不
特定人员利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并分别占股70%、30%。2020年1月10日凌晨,公安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蔡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8人,现场扣押抽头渔利人民币8800元、赌资人民币34780元。经查,同案犯詹某某、被告人郑建豹在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4500余元。
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郑建豹在林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拱辰派出所投案。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郑建豹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多数人赌博,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4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建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建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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