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刚、陈某喜:
经调查,你二人于2021年7月27日凌晨,在涵江区石庭高速入口被涵江区农业农村局与涵江交警等执法人员所检查,检查过程中于凌晨2:30左右截获运载生猪产品的面包车(车牌号:闽A75***),车辆驾驶员为当事人黄某刚,现场当事人黄某刚未能提供与其车上猪肉产品相关的《福建省动物准调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车辆上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货主为你二人,同时,你二人提供了虚假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你二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和《莆田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本机关依法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现场查获的270公斤的生猪排骨产品,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3、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313200元罚款、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处10000元罚款,合计共处罚款323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涵江区塘北山巷28号,电话:0594-3394009)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