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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女子在涵江某ktv因为小费问题被人掌掴,竟然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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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5: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6********,**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陕西省紫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新龙珠KTV201包厢饮酒娱乐期间,因小费问题与被害人郑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被被害人郑某甲掌掴额头和脸部后,持玻璃酒杯砸向被害人郑某甲面部,致被害人郑某甲嘴唇部受伤、部分牙齿折裂和松动。公安机关接被害人郑某甲报案后出警至现场,组织双方达成现场治安调解协议。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9月4日,被害人郑某甲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1年9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赔偿被害人郑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郑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郑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持械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郑某甲,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郑某甲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涉罪行,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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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7: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的不行啊,活该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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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5: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男的活该被打啊,打女人巴掌和头部被反击罢了,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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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5: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社会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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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5: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费没拿到,还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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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8: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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