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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社厅日前印发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 与调整前相比,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 福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三方面收入: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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