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某强 性别:男 年龄:36岁 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 电话:1508036****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赤岐村顶厝***号
张某强: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0年6月6日开始,在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院里溪金川村段无证采砂。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1年7月27日,我局对你涉嫌无证采砂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21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送达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于2021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在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举行听证。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
以上行为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5份;3、现场拍摄相片4张;4、莆田市公安局询问笔录1套;5、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矿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6、福建省197地质大队《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院里溪金川村段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1份;7、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五万元。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帐户名称: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行政罚没款专户;帐号:(350632433156241035009000063)。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水利局或城厢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水利局 2021年11月22日
来源: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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