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依法对我县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
因该公众号发布房产、医疗等广告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立案调查,
最终处以罚款3.8万元。
经查,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日前发布某房产的广告使用有“在距离本项目西南侧500米处即是仙游名校——某中心小学,当别人在为孩子的上学发愁时,某某的业主已经成功进入某某的优质教育系统......”等广告宣传用语。
当事人于日前发布“仙游某医院”的广告中包含“大动作!仙游这家医院出名啦!朋友圈都在传......”“看牙难?看牙贵?别担心!仙游某医院口腔诊疗服务 让您再也没有后顾之忧”、“【特色诊疗项目】美式个性化矫正技术、美式定制4A植牙、儿童早期矫正系统、瓷美刻全瓷贴面技术”等医疗项目介绍信息内容,该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证明材料不全的广告,当事人仍提供设计、制作和发布服务。
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止,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
有签订广告合同,
分别收取广告费用800元。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某房产的广告,其广告含有对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仙游某医院”的广告,该广告作为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对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仍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广告内容中涉及包含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发布“仙游某医院”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为800元,且在今年3月份因违反《广告法》被处罚过,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该广告同时违反《广告法》的两条规定,故择一从重处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发布对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元,没收广告费用800元。对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万元。
来源:仙游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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