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月25日下午,林某城闲来无事出门散步,看到邻家田地野草干枯,想起来前几年邻居都是用火烧掉,就使用打火机点燃,见火势不大,又去村里买东西。等林某城回来时,看到多片田地都快烧完了,邻居提醒他一起去救火也没有理会,大火导致林某娥放置田野边的建房木材及林某丰等5人种植的香蕉树被烧毁。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害人林某娥、林某丰等6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4142元。后被害人林某娥等6人出具了谅解书,对林某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城故意纵火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林某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已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林某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林某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莆田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