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下午,仙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件,该案由仙游法院院长董金勇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陈宗协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蔡某受高薪招聘信息诱惑,从我国云南省澜沧县景迈山偷渡至缅甸国境内,加入诈骗犯罪团伙,在诈骗窝点经过培训后被雇从事通过QQ与他人裸聊等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蔡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结伙偷越中缅国界线进入中国境内。被告人黄某在该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个月;被告人蔡某在该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
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蔡某某被“月入五千,包吃住,包机票”的工作优待所诱惑,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上班,随后被带至诈骗窝点,学习话术、学习诈骗手段,在境外诈骗窝点通过QQ等聊天软件以“裸聊”的方式对中国境内的同胞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了中国境内同胞的财产权益,因此沦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利益、心存侥幸,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
来源:仙游法院、仙游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