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
高温可畏
空调“续命”
电费可贵
这时,
便会有人为省电费、贪便宜,
动起了“偷电”的歪脑筋......
真实案例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一男子因盗窃电能,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提请批捕,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16年9月份,莆田市某公司与陈某就在其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的家中楼顶安装基站设备达成租赁事宜。2017年2月份开始,陈某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偷接公司安装的电表供自己家庭用电。
提起盗窃罪,我们的第一反应都是盗窃金钱、贵重物品等一些“有形财产”。实际上,一些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比如:电能、燃气等,由于能被人控制,也是符合公私财物的特征的。因此,盗窃这些“无形物”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检察官提醒
私接电线、私改电表等“偷电”行为不仅极易造成安全隐患,更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贪小便宜”的心理要不得,“盗窃电能”的行为做不得,切莫以身试法,结果只会因小失大。
来源:海峡导报大荔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