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间,先后5次盗走经理办公室多样物品,数额较大。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盗窃罪的起诉书。盗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依法起诉。
陈某某(男,1986年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镇**营销中心上班期间,先后5次进入营销中心三楼经理办公室,盗走1部华为牌手机、1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0张面值各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中石化加油卡,3张各面值500元的85℃蛋糕坊购物卡,2张面值共计800元的永辉超市购物卡以及4盒茶叶,并将盗得的部分财物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经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18118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31日,陈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到白塘派出所,经民警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涉案的4盒茶叶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4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大涵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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