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莆田的张老板在深圳从事黄金珠宝行业,因经营不善而资金困难。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正常业务往来为名骗取货物,再将货物熔掉折价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还债,或是直接将货物用于还债,之后逃匿……
7月1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了这位张老板诈骗的套路。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生,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广场**栋**室,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从事黄金珠宝行业,其主要经营模式是从珠宝公司展柜购入黄金珠宝首饰,后转卖给零售商,从中赚取差价。2015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因经营不善而资金困难。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负债累累,且无经营活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正常业务往来为名骗取货物,后将货物熔掉折价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还债,或是直接将货物用于还债,之后逃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客户配货为名指使其员工戴某某、张某甲至罗湖区**路**大厦**楼骗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9436.2元的18K黄金2838.1克,后将上述货物以人民币578994元的价格熔掉折价卖给从事贵金属回收生意的张某乙。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为能顺利骗取货物,当场先行支付了592.12克黄金料和47958元人民币的工费。
至此,被害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447465元。
二、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要给客户拿货而自己资金周转不开为名前往**路**珠宝饰品有限公司找到被害人张某丙,请求以上其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尚珠宝有限公司赊货,并承诺按期付款。被害人张某丙信以为真,答应被告人张某甲请求。2017年10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其员工以上**珠宝饰品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在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骗取总价值人民币2329811.64元的18K黄金10234.37克,后将上述货物以人民币2092685元的价格熔掉折价卖给张某乙。事后,在被害人张某丙的催促下,被告人张某甲以黄金原料及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001000元,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张某丙偿还人民币30000元。
至此,被害人张某丙实际损失人民币1298811.64元。
三、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相同方式在**路**号骗取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26200元的千足黄金3000克,后将上述货物直接拿给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抵债。在被害人翁某甲的催促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翁某乙偿还其人民币10万元。
至此,被害人翁某甲实际损失人民币726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货物熔掉折价卖给张某乙后,将所得的款项均用于还债。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关机逃匿。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龙岗区坂田佳**广场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472476.6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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