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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涨涨涨!莆田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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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0: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莆田市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的生产(开采)、运输、经营、堆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用砂,包括天然砂、机制砂。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砂的监督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等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业建设工程用砂的监督管理。

工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海警、海洋渔业、公安、台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建设工程用砂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本市河流、海域、矿山内开采、生产建设工程用砂。

第五条  本市鼓励、扶持机制砂产业,全面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替代天然砂。


第六条  机制砂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源、环境和市场条件,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改进生产加工机械和工艺,提高加工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机制砂产业政策,制定我市规范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同时,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机制砂产业扶持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林业等部门按照机制砂产业发展专业规划的要求,科学划定和储备机制砂矿产资源区块,合理确定机制砂生产矿区的数量和规模,并有序组织出让工作。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和经营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环评手续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生产、经营建设工程用砂的单位和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机制砂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制砂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控制机制砂的强度、碱含量、放射性及亚甲兰等指标,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台账和检测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建设工程用砂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经营台账、流通台账,并向买受人出具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用砂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检验台账。

建设工程用砂使用单位在采购建设工程用砂时,应当查验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建设工程用砂运输单位在运输建设工程用砂时,应当查验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用砂堆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砂场堆放拟选址用地未经审批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和海域等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用海手续。同时,未经审批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Ⅰ、Ⅱ级保护林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涉及占用其他林地的,须按规定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二)地形平坦,坡度小于百分之八,且距离水体蓝线不少于300米,并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

(三)交通条件好,但须位于区域主干道可视范围外;

(四)空间布局科学合理;

(五)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六)建设项目施工(含非商品混凝土搅拌设施)、地质勘查以及建设工程用砂开采、堆放、初加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生产、堆放、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得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在有关监理文书中予以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建设工程用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对建设工程用砂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伪造生产台账、经营台账和检测台账以及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质量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用砂使用单位不得伪造使用台账、检验台账和检验数据。

建设工程用砂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检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在建设工程用砂生产、经营、堆放、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港口码头装卸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设工程用砂;

(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用砂装卸经营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用于生产、经营建设工程用砂的;

(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设工程用砂的;

(五)未依法取得生产(开采)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用砂开采、生产的;

(六)禁止出售、购买、堆放、运输非法采挖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建设工程用砂;

(七)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经许可临时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经许可临时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工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海警、海洋渔业、公安、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堆放、运输、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运输过程、堆放场所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建设工程用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等主体具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用的有关规定记入企业的公共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未建立生产台账、经营台账、检测台账和检验台账或者伪造生产台账、经营台账、检测台账和检验台账以及检测数据、检验数据;

(二)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未向买受人提供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或出具虚假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三)使用单位、运输单位未查验出厂(场)质量合格证明等合规材料;

(四)生产单位、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

(五)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用砂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

(六)建设工程用砂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用砂进行检测。

前款规定的生产领域、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管、海洋渔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予以实施;建设工程用砂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由海警、海事、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予以实施;建设工程用砂使用领域的行政处罚由住建、交通、城市管理、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

(一)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的;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的;

(三)使用单位未对建设工程用砂进行检验的;

(四)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用砂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用砂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建设工程用砂进行检测、检验的,由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营单位在港口码头装卸不合格建设工程用砂的,由港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用砂装卸经营的,由港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生产单位、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许可占用土地、海域和河道的,由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由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事、海警、海洋渔业、公安、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预拌混合料加工场(站))在使用建设工程用砂的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住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用砂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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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0: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材料、钢材都涨了,房价能不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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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涨!是钱贬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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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1: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制砂比天然砂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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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2:58: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月飞豪 发表于 2021-4-6 11:36
机制砂比天然砂便宜!

泉州球磨砂 现在都抢疯了 北上平仓价都在70左右 福州那边 宁德那边到处都涨涨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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