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是B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 2020年的1月6日,员工A因为老父亲病重需要回老家一趟。 由于时间紧迫,员工A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就走上归途,请假时间1月6日至1月13日(共计8天,其中1月11日、1月12日为周末)。 7日,员工A得知自己的假条没有或者批准,返回公司的途中得知父亲去世。 员工A回家处理完丧事后于1月14日返回单位工作。 整个事件期间,员工实际旷工时间为6个工作日(1月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 仲裁委受理案件,经过审核后裁决:B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万余元。 B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员工A父亲死亡属于特发事件,员工A回家办理丧事是尽孝道,符合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单位应该给予尊重、谅解。 1月6日至1月13日为员工A的请事假假时间,但是在1月7日其请假转换为事假与丧假并存。 1月6日(事假),1月7日(丧假),1月8日(丧假),1月9日(丧假),1月10日(事假),1月11日(周末),1月12日(周末),1月13日(事假)。 法院认为,员工A老家在外地,考虑实际情况,三天丧假必然无法处理事务,加上路途时间,员工A再次请2天(10日与13日)也是合理、情有可原的。 法院认为,B公司对于员工A的合理事假不予批准,显得不近人情,有违公序良俗,有违事假制度设立的目的(事假的作用就在于员工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处理的时候,方便其处理。)。 法院认为,B公司以员工A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枉顾事件背景,机械适用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支付员工A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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