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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无情!!!莆田首例高空抛物判了 18户业主一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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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0: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物现象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颗小小的鸡蛋从楼上抛下都能致人伤亡。尽管各地明令禁止高空抛物行为,但是因高空抛物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仍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顽疾”,屡禁不绝。日前,仙游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装修工具掉落砸中停放在楼下车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全市首例。
  案件详情
  2018年5月20日下午16时左右,聂某发现其停放在仙游县鲤南镇某房地产1期9号楼前停车位上的车辆天窗被高空坠落的电钻钻头砸中,导致车辆天窗爆裂。聂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因无法查找到行为人,车辆损坏无人赔偿,聂某随即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房地产1期9号楼第3、4梯位的56户业主承担责任。
微信图片_20200722105125.jpg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候,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本案中,聂某的车辆是在2018年5月20日被装修使用的电钻钻头砸中,故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交房或者装修的业主均不用承担补偿责任。而李某等38户业主均在2018年5月21日之后申请交房或者申请装修,可不承担本案的补偿责任。魏某等18户业主因均在2018年5月20日之前交房或者装修,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魏某等18户业主各补偿给聂某经济损失556元,总计10008元。
微信图片_20200722105113.jpg


莆仙牛评

mailwwc 发表于5楼  查看完整内容

谁的过错就该谁承担责任,违背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流氓和强盗! 物业有管理责任,查不出谁是责任人就是管理缺失,为何物业置身事外,而让无辜业主承担责任? 法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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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23:1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的过错就该谁承担责任,违背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流氓和强盗!
物业有管理责任,查不出谁是责任人就是管理缺失,为何物业置身事外,而让无辜业主承担责任?
法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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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1: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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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3:1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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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2 16: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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