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军令状下达,目前玉湖6条道路、环湖公园加速推进,中建海峡拿下古山、埭里片区市政及配套设施工程总承包(EPC)玉湖古山埭里项目业主为荔隆置业公司变更成国投了!玉湖今年主打文献路、玉湖路、环湖公园节奏!从刚刚批复的动向看,玉湖新城古山、埭里277亩改造已经批复,原来荔城区玉湖新城古山、埭里片区路网市政工程包括古荔路、文龙路、玉湖路二期、尚济街、荔浦路 、徒门路,拟定2019年开工,2022年完工。在今年荔城征迁计划中:古山、莆阳新城启动区、南郊四期3个片区1543亩、涉迁约1209户45万㎡,并同步推进绶溪片区(畅林)、仪门、潭头桥征迁和报批工作,力争年内动迁。
第八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单幢为一层、二层、三层的,分别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1.1倍、等面积给予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倍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结合成新评估后的房屋重置价格,另予以货币补偿金5000元/㎡补偿。
(二)货币安置方式: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7100元/㎡。
(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十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安置区高层安置房90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含裙楼),第8-20层按每层30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自第21层起按每层25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
镇海街道办事处:
你办呈报《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镇办〔2020〕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实施细则,请抓紧组织实施。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2013年度第二批次、玉湖蓄洪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20〕1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埭里片区,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莆政综〔2017〕37号、莆政地〔2020〕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 /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见附件5、6。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四)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五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六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予以临时安置补助。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房屋为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六)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且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补偿。但对于能够积极支持项目征迁工作,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被征迁人,可以给予认定适当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被征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如未按时签约交房的,则所认定的面积一律取消。若没有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且不补偿材料费。 第八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单幢为一层、二层、三层的,分别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1.1倍、等面积给予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倍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结合成新评估后的房屋重置价格,另予以货币补偿金5000元/㎡补偿。 (二)货币安置方式: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7100元/㎡。 (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九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埭里片区内,具体位置及用地范围以经规划批复的地块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三)签约规则:征迁签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抽签方式确定签约顺序,签约的顺序分两轮确定,第一轮以报名先后进行抽签,确定第二轮抽签先后顺序;第二轮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被征迁人与指挥部先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第二阶段,在具体选房条件具备后,以第一阶段实际签约先后顺序进行选房签约。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满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且不能隔代分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可以两户分户(独生子女需满18周岁的)。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原则上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五)特殊人群安置: 1.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户低于60平方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迁人,未实行货币化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安置给被征迁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户不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征迁人按安置价80%计价照顾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征迁人应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照顾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拆迁五保户有住房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所有,供五保户居住终生;五保户原管辖单位无力交纳差价款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拆迁五保户无住房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低于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安置区高层安置房90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含裙楼),第8-20层按每层30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自第21层起按每层25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第十一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 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被征迁人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工作,在签约时,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 完成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的给予以下奖励: (1)凡在第一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2)凡在第二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3)凡在第三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4)超过上述期限签约或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上述规定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3.交房奖励:为了促进及时交房,凡在签约之日起十天内交房拆除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4.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能按时签订协议书并交房的,享受以上各阶段的奖励金。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申购办法 安置房配备商业用房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征迁指挥部在第二阶段选房签约时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凡未被认定为主房建筑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500元/㎡、砖混400元/㎡、砖木300元/㎡。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结清。 3、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按已审批的总平和建筑方案的面积计算,回迁结算时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 4、回迁交房时间: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指挥部通知的回迁时间为准;在通知回迁后,征迁人不再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和安置区物业管理按《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l13号)及《荔城区安置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荔政综〔2016〕92号)执行。 对被征迁群众的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00%财政补贴,第二年起群众支付10%,财政补贴90%,之后财政补贴逐年按10%递减,直至全额由群众自行缴付为止。补贴经费列入项目征迁成本。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及集体所有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3.村集体公产,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合法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荔城区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镇海办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9.房屋耐用年限 10.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11.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2.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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