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 莆市公〔2019〕36号 2019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1057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2.461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荔城区2019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9-05-01为交通运输用地、2019-05-02为交通运输用地、2019-05-03为交通运输用地、2019-05-04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1.0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2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316公顷,西洙村水田0.15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86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75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61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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